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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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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相關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4
  • 資料點閱次數:3803

Q:社 會勞動之意義與緣由?

答: 現行『社會勞動』是指社會勞動人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執行之制度,其性質係一種易刑處分,而此一制度於國外已行之多年,即所 謂的『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

 

Q:易 服社會勞動之要件?

答: 有關易服社會勞動詳見現行刑法41條,即所涉案件經判處6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或罰金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過若聲請人有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素,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 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Q:社 會勞動之內容為何?

答: 社會勞動之勞動項目具有多像性與公益性,舉凡環境清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狩、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 理、交通安全暨各種符合公共利益之無償性質勞動。

 

Q:成 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的資格與程序?

答: 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須依規定向地方檢察署聲請欲成為社會勞動執行機構並如經審核通過者就會獲遴聘為執行機構。

 

Q:何 種情形將遭到撤銷易服社會勞動?

答: 經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在履行期間內故意再犯罪或於履行期間內仍未履行完畢者或有不服機構督導指揮等情形而經執行機關回報觀護人室,觀護人室將報請檢察官撤 銷社會勞動。

 

Q:撤 銷易服社會勞動後會如何?

答: 社會勞動人經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後即回復為須繳納罰金,若無法繳納罰金者則入監執行,不過社會勞動人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可折抵罰金數額或入監服刑之刑 期。

 

Q:何 謂易服社會勞動可達到三贏之效?

答: 推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除可使觸犯輕度罪刑而無法繳納易科罰金之人免於入監執行致加重惡習暨避免家庭破碎外,亦可節省公帑使國家不需加蓋監獄與補充管理人 力,更可讓弱勢之族群與社福機構等能獲得免費之勞動人力相助,充份體現修復式正義之宗旨,故謂之三贏。

 

Q:易 服社會勞動何時履行?

答: 易服社會勞動除於白天履行外,如獲得社會勞動機關()之 許可亦可於夜間、清晨或例假日履行之。

 

Q:易 服社會勞動期間有關社會勞動人之交通、膳食、保險等事項如何處理?

答: 因易服社會勞動係一種刑之執行,故交通、膳食、須自理,然有幫社會勞動人加保意外險。

 

Q:假 如社會勞動人係於乙地工作或住居,然卻向甲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經核准,請問社會勞動人能否在乙地服社會勞動?

答: 如果社會勞動人向甲地方檢察署提出聲請經核准者,則甲地方檢察署將囑託乙地方檢察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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