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8年保管字第1369號等贓證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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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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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8年保管字第1369號等贓證物(款)。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署108年保管字第1369號等贓證物(款)(詳附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故事,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贓物庫洽顉;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贓證款歸屬國庫。
四、本件承辦人:書記官王建發,電話:05-6334991分機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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