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執沒字第862號受刑人李依璇 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內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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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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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1.4.7
發文字號: 雲檢原 嚴 110 執沒 862字第1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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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執沒字第862號受刑人李依璇 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 規格 | 單位 | 數量 |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
---|---|---|---|---|
贓款 | 元 | 89000 | NORJAMPA KOTCHAPAN | |
電子產品(銀幕) | 台 | 2 | 無主物 | |
電子產品 (鏡頭) |
個 | 2 | 無主物 | |
電子產品 (主機) |
台 | 2 | 無主物 | |
手機 | 支 | 1 | NORJAMPA KOTCHAPAN | |
Iphone手機 | 支 | 1 | NORJAMPA KOTCHAPAN |
二、 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 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 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0年度保管字第1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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