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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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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執沒字第862號受刑人李依璇 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08
  • 資料點閱次數:359

發文日期:111.4.7
發文字號: 雲檢原 嚴 110 執沒 862字第115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0年執沒字第862號受刑人李依璇 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贓款   89000 NORJAMPA KOTCHAPAN
電子產品(銀幕)   2 無主物
電子產品
(鏡頭)
  2 無主物
電子產品
(主機)
  2 無主物
手機   1 NORJAMPA KOTCHAPAN
Iphone手機   1 NORJAMPA KOTCHAPAN

二、 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 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 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0年度保管字第1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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