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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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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3保管1148號等贓證物(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4
  • 資料點閱次數:463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雲檢原總字第11109001060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3保管1148號等贓證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署103保管1148號等贓證款(詳附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故事,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署贓物庫洽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贓證款歸屬國庫。

四、本件承辦人:書記官王建發,電話:05-6334991分機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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