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得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輕微犯罪者,經被告同意,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實務上得緩起訴處分的罪名,常見的有竊盜、違背安全駕駛等罪名。(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 1、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