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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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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室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3
  • 資料點閱次數:750

檢察事務官工作職掌之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之3條。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2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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