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室職掌: 一、申告案件之刑事驗傷。 二、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之司法相驗。 三、檢察官認有必要進行解剖複驗之解剖案件。 四、司法解剖、相驗案件後續處理。 五、辦理加發相驗屍體證書事宜。 六、依法辦理各種有關法醫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