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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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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9
  • 資料點閱次數:1996

刑事偵查業務

刑事偵查業務辦理流程圖,說明案件來源、偵查及偵查結果等流程

「刑事偵查」乃檢察機關對可疑為 刑事犯罪之行為發動偵查,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傳喚、拘提被告,傳訊證人,實施搜索、扣押等,俾保全相關人證、物證。並就偵查所得事證,對符合「刑法」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者,提起公訴,送請法院審判;對犯罪嫌疑不足或行為不罰者,予以不起訴處分。

實行公訴業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因此,被告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案件在法院審判中,檢察官依法應到庭實行公訴,在法庭上詰問證人、被告、鑑定人等,並提出相關證據,作為法院調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刑事執行業務

刑事執行業務流程圖 一、主刑,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類    刑事執行業務流程圖 二、從刑,分為褫奪公權、沒收等類

刑事執行業務流程圖 三、保安處分,分為感化教育、監護...等7類   刑事執行業務流程圖 四、其他,分為沒收、罰鍰等5類

1.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迅速依法指揮執行,以貫徹國家刑罰權。
2.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3.為貫徹上級刑事政策意旨及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減輕監獄收容負擔,執行檢察官均依法從速從寬審核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貫徹重要刑事政策

打擊犯罪以維護社會治安及充分保障人權,同為現代法治國家之重要課題,亦為檢察機關之職責,兩者均不可偏廢;而犯罪係一反社會之行為,除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生活幸福外,間接亦嚴重影響守法民眾人權之保障,是故打擊犯罪為當前政府重要之刑事政策,須予以貫徹執行:
1.檢肅貪污瀆職犯罪   
   為澄清吏治,端正政風,本署自民國(下同)82年9月「肅貪行動」方案公布實施後,即成立「肅貪執行小組」,結合檢察、調查、政風等單位之力量,打擊貪瀆犯罪,從速從嚴偵辦。
2.查察賄選   
   為淨化、端正選舉風氣,本署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及「選舉查察聯繫中心」,指揮警察及調查人員執行有關金錢及暴力介入選舉之不法案件蒐證,積極偵辦,從嚴追訴。
3.偵辦破壞國土保持案件   
   本署有鑑於轄區內主要河川及山坡地部分均有遭濫墾及濫採砂石之嚴重情形,另亦有傾倒廢棄物之不法情事,於86年9月間,即成立取締盜採河川小組及取締山坡地濫墾小組,各組均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主動協調各主管機關鑑界、勘驗及蒐集相關資料,以協同辦案方式積極偵辦盜採砂石、濫墾、濫建、濫葬案件。87年9月間,法務部宣示嚴辦破壞國土案件後,本署立即邀集轄區內警察、調查機關首長、原專案小組檢察官及相關人員共同協商,重新整合成立「偵辦破壞國土案件執行小組」,統籌規劃並積極全力依法偵辦或由行政主管機關處理該類案件,惟為防止不法業者日後再趁機濫採、濫墾、濫倒,對上述案件均建檔列管,不定期前往現場履勘繼續監控,以防不法業者死灰復燃。
4.檢肅毒品犯罪   
   為保障國民健康,重建純淨社會,貫澈「向毒品宣戰」之政策,本署於83年7月成立「緝毒執行小組」,密切配合調查、警察、憲兵、海防等單位,全力查緝毒品犯罪,以遏阻毒品犯罪。
5.執行防制組織犯罪之治平掃黑工作   
   從速偵辦重大暴力刑案及執行防制組織犯罪工作,為當前維護社會治安之首要工作,本署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掃黑執行小組」,統合轄區警、調、憲單位人員,積極展開掃黑行動及查緝組織犯罪,由於最近黑道有侵入校園及介入政府公共採購方面之趨勢,本署亦責成專案小組承辦之檢察官密切注意,隨時掌握並持續監控,如發現任何不法之情事將嚴予查緝偵辦,以確保社會安寧及善良民眾之生命、自由、財產之安全。
6.偵辦經濟犯罪及有關智慧財產權、電腦網路電子侵害隱私權之犯罪   
   由於工商進步,社會經濟活動頻繁, 使用電腦狀況與人口日益增多,為防制隨之而起之有關經濟詐欺、仿冒及電腦網路,以電子儀器侵害隱私權等之新興犯罪型態,結合檢、調、警、電信、資訊等相關單位共同查緝不法,以維護社會之秩序及安全,避免人民財產及權利受到重大損失。
7.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保護婦幼安全   
   為加強保護兒童及少年,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犯罪,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實施要點」,本署於85年1月成立執行小組,負責積極查緝,並嚴予追訴。並為配合「性侵害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修正,成立婦幼保護專組,指定專任之主任檢察官負責統合與婦幼保護機構之聯繫協助諮商工作,並為保護被害人在偵查中免受第二度傷害及鼓勵勇於指認加害人,特設置「性侵害案件單面鏡指認室」、「性侵害案件雙向電視系統偵查庭」、「性侵害案件特別偵查庭」、「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證人候訊室」,以利性侵害、婦幼被害、家庭暴力等案件之偵辦。
8.推廣法律宣傳   
   為加強國人法治觀念及守法精神,指派檢察官赴各機關、學校演講,並與廣播電臺合作,製播單元節目,以普及宣導層面。
9.督導鄉鎮調解業務   
   為發揮調解功能,指派檢察官赴調解委員會督導調解業務之推行,並講解有關之法令,期能提高調解成立比率,紓解訟源,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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