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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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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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之職掌: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刑事訴追等職權,依序述之如下:
  1、實施偵查: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 
  2、提起公訴: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又無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至第9款55條第1項之「其他法定理由」者,依251條即應提起公訴。 
  3、實行公訴: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法院立於原告之地位對被告實行訴訟之行為。 
  4、協助自訴:蓋以訴訟程序非一般人所可盡悉,任自為之不無迂緩之弊,故定由檢察官協助之,俾訴訟得以訊速進展。 
  5、擔當自訴:檢察官因濁定原因出而擔當自訴人,在自訴程序為訴訟行為。
  6、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7、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