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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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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犯二罪,有二裁判,在什麼情形下可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若法院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9
  • 資料點閱次數:177

某罪犯罪時間,若在二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前,則二罪可聲請法院合併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執行時二罪依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合併填發一張執行指揮書。如果某罪犯罪日期,在二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後,則二罪不可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執行時應將二罪依原宣告之刑,各填發一張執行指揮書接續分別執行。
可具狀向本署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102123修正)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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