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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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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7月16日以前已經判決確定案件,在什麼情況下可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聲請減刑?由誰辦理減刑?假釋中受保護管束人案件,可否辦理減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9
  • 資料點閱次數:151

()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聲請減刑:
   1
.須犯罪時間在96424日以前(包括96424日當日在內)
   2
.須尚未執行或雖然已經執行但是尚未執行完畢。
   3
.若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超過有期徒刑16月,須所犯罪名不在減刑條 例第3條列舉範圍內才可以減刑。
   4
.若經宣告16月以下有期徒刑(包括16月在內)、拘役或罰金,不論犯什麼罪名,均可以減刑。
   5
.受刑人若在96715日以前通緝尚未執行,須在961231日以前自動到案接受執行,才可獲減刑寬典。
(
)符合減刑之案件,可由檢察官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減刑。而應減刑之人犯(即受刑人)亦可具狀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減刑。
(
)現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人,若符合減刑規定,不必向法院聲請減刑,是由檢察官直接依據原宣告刑逕行減刑後,通知假釋監獄、受刑人及原執行保護管束檢察署更正假釋期滿日即可。(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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