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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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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管束人於受保護管束期間入伍服役,如何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8
  • 資料點閱次數:142

(1)義務役及常備役:受保護管束人入伍服役,由地檢署囑託各軍種司令部代執行保護管束。
(2)替代役:受保護管束人徵服替代役時,由地檢署囑託內政部役政署轉由各訓練、需用及服勤單位代執行保護管束。
(3)於保護管束期間內,觀護人得定期或不定期通知服役中之受保護管束人回地檢署報到並接受約談,並得加強運用「聯繫回執單」與部隊長官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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