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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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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種情形下,假釋中受保護管束人會被撤銷假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8
  • 資料點閱次數:171

(1)依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期間故意犯案,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屬應撤銷之事由。例如:受保護管束人小王動手毆打隔壁老王,經法院判處 3 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則小王就會被撤銷假釋。
(2)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之 3 條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倘違反同法第 74 之2 條各款情形,例如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假釋。
註: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之 2 條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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