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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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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繳納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7
  • 資料點閱次數:244

1.罰金之繳納: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2.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一次完納者,得於判決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3.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直接向承辦檢察官口頭聲請分期繳納罰金。
4.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如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分期繳納之代辦: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6.辦公時間外罰金收取: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收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據。
7.分期繳納之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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