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緩起訴處分金列名受支付公益團體方案申請自即日起至112年6月17日(六)截止,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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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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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依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使轄區內或在轄區內辦理公益活動之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檢具文件向本署申請補助款。
二、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6月17日(六)止內將申請資料送達本署並同時進行資格及應備資料審查(初審)。
三、複審會議:112年7月底前完成,複審結果於會後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四、申請方式:應以正式公文檢具方案執行計畫書及下列文件資料,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本署提出申請
五、申請應備文件如下,供申請單位下載、運用。
附件一:113年度申請書
附件二:113年度申請補助計畫書
附件三:申請113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補助款方案經費預算表(含申請本補助款、自籌款與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別所占比例)。
附件四:社會福利機構單位概況表
附件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附件五):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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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113年度申請補助計畫書.odt7 KB 112-04-17 下載次數:49
- 附件三-申請113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補助款方案經費預算表.ods7 KB 112-04-17 下載次數:52
- 附件四-社會福利機構單位概況表.odt18 KB 112-04-17 下載次數:49
- 附件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odt26 KB 112-04-17 下載次數: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