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工作職掌之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之3條。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2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