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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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觀護工作之對象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 (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
-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 (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
- 以保護管束代其他保安處分者 ( 刑法第九十二條 )。
- 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之被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
二. 觀護之工作內容
- 法律輔導:
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 生活輔導: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觀護人依個別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以預防其再犯,維護社會安寧。輔導工作有-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健康輔導、家庭輔導、休閒輔導、社交輔導、宗教輔導等七項。 - 就業輔導:
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轉介受保護管束人給適當之機關、團體、個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以自力更生,適應社會。 - 預防再犯:
運用個別及團體輔導,協助其遠離高危險情境、高危險犯罪族群。
三. 觀護工作之特色
- 社區處遇:
本署依行政區域及保護管束人人數劃分輔導區,分由觀護人負責,落實社區處遇之精神。 - 結合社會資源,
推展觀護業務:本署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主動與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宗教、慈善、公益、更生保護、教育、文化、社區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之連繫,並建立輔導網路。 - 落實觀護輔導工作:
本署觀護人運用個別約談、訪視之方法,並輔以電話查詢及洽請榮譽觀護人協助執行保護管束,落實觀護工作。 -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團體輔導工作:
本署觀護人依受保護管束人之需求,設計出職業、教育、心理、健康、生理、家庭、休閒、社交、法律、宗教、生涯規劃等為主題之團體輔導,希望藉此幫助受保護管束人適應社會生活,發展自我。 -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分級、分類處理:
為預防受保護管束人再犯,並加強對重刑犯及累再犯之輔導、監督,本署積極推動分級、分類之處遇措施。 - 強化榮譽觀護人之功能:
為使受保護管束人於社區內就近得到比較堅強之社會支持、接納、輔導。本署加強對榮譽觀護人之遴聘、組訓、交案、監督之工作,強化榮譽觀護人之功能,維護社會之治安。 - 加強為民服務:
為使受保護管束人順利工作,設有受保護管束人假日報到及書面報告之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