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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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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執沒字第98號受刑人陳有成詐欺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8
  • 資料點閱次數:169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執沒字第98號受刑人陳有成詐欺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存摺 5 朱惠美、郭治宏、朱貴美
    提款卡 3 蔡詠任、郭治宏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1年度保管字第1171號編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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