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12年執字第704號受刑人林旻仕竊盜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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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2年執字第704號受刑人林旻仕竊盜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
規格 |
單位 |
數量 |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
砂輪機 |
台 |
1 |
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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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鉗 |
支 |
1 |
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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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1年度保管字第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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