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9】公告發選本署104年執他字第808號乙案刑事保證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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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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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雲檢銘自104執他808字第1627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4 年執他字第808號受刑人黃〇林妨害投票案刑事保證金,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註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2項及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刑事保證金,自繳納之翌日起至103年12月18日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修正施行之日止已逾10年,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依法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得以下列方式聲言的安還刑事保證金、利息:
(一〉具保人同意以撥匯方式發還刑事係證金、利息者,請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附件一) ,連同國庫存款收款書係證金繳納收據聯、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式寄送本署(地址: 632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 號) ,並於信封封面註明索號及原單位。
(二)具保人不同意以撥匯方式發還刑事係證金、利息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至本署辦理具領手續。
( 三)具保人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刑事保證發金及利息者,全體繼承人應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併同具保人之除戶戶籍勝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膽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連同帳戶存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式寄送本署,並於信封封面言主明案號及原單位;法定繼承人不同意以撥匯方式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者,全體繼承人應攜帶國氏身分證、印章、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
聯,併同具保人之除戶戶籍膳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跨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至本署辦理具領手續。
(四)委任他人代領刑事保證金、利息者,代理人應提出經公(認)證之委託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設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代領金額在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下,且代理人為具保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委託害得免經公(認)證。但應提出三個月內之戶籍膳本,以供審核。
三、自公告之日起已滿2 年,無人聲請發還者,刑事保證金及利息歸屬國庫。
四、本案承辦人:自股書記官,聯絡方式:(05)6334991 轉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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