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公股113年度撤緩字第117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予被告陳文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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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撤緩字第117號案件,應送達予被告陳文欽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偵辦113年度撤緩字第117號案件,因應受送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無從送達,爱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公股書記官保管中,旨揭被告得隨時至本署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本件承辦人:公股書記官羅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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