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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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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79號案受刑人胡想玲執行傳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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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4
  • 資料點閱次數:89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79號案受刑人胡想玲執行傳票命令1件。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59、60、6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79號竊盜案,應送達受刑人胡想玲執行傳票命令1件,現由承辦書記官保管,受刑人胡想玲於庭期前應隨時向承辦書記官領取。
二、傳票內容:本件定於114年4月22日(二)上午9時整於本署執行科嚴股執行,受刑人胡想玲應按時到場。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本件公示送達文書除黏貼於本署公告處外,另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五、本件承辦人:嚴股書記官,電話:(05)6334991分機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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