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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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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9816號案被告NGAN THI HUONG刑事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2-04
  • 資料點閱次數:7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9816號案被告NGAN THI HUONG刑事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5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署114年度偵字第9816號案,應送達被告NGAN THI HUONG刑事傳票1件,現由承辦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應隨時向承辦書記官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公示送達文書除黏貼於本署公告處外,另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四、本件承辦人:愛股書記官,電話:(05)6334991分機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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