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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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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執字第567號案受刑人廖偉助執行傳票命令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01
  • 資料點閱次數:27

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執字第567號案受刑人廖偉助執行傳票命令1件。

刑事訟訴法第596062條規定辦理。

一、 本署115年度執字第567號案,應送達受刑人廖偉助執行傳票命令1件,現由承辦書記官保管,受刑人廖偉助於庭期前應隨時向承辦書記官領取。

二、 傳票內容:本件定於11573日(五)上午9時整於本署執行科嚴股執行,受刑人廖偉助應按時到場。

三、 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 本件公示送達文書除黏貼於本署公告處外,另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本件承辦人:嚴股書記官,電話:(056334991分機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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