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 111 年保管字第24號等贓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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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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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雲檢亮總字第11209001990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1年保管字第24號等贓證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署111年保管字第24號等贓證物(詳附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内,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贓物庫洽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贓證物歸屬國庫。 四、本件承辦人:書記官王建發,電話:05-6334991 分機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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