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再字第139號案受刑人錢志財執行傳票命令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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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再字第139號案受刑人錢志財執行傳票命令1件。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59、60、6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署114年度執再字第139號案,應送達受刑人錢志財執行傳票命令1件,現由承辦書記官保管,受刑人錢志財於庭期前應隨時向承辦書記官領取。
二、 傳票內容:本件定於114年11月18日上午9時整於本署執行科嚴股執行,受刑人錢志財應按時到場。
三、 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 本件公示送達文書除黏貼於本署公告處外,另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五、 本件承辦人:嚴股書記官,電話:(05)6334991分機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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