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字第3310號案受刑人江逢樟、蔡譯萱等2人執行傳票命令共2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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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字第3310號案受刑人江逢樟、蔡譯萱等2人執行傳票命令共2件。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59、60、6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署114年度執字第3310號案,應送達受刑人江逢樟、蔡譯萱等2人執行傳票命令共2件,現由承辦書記官保管,受刑人江逢樟、蔡譯萱於庭期前應隨時向承辦書記官領取。
二、傳票內容:本件定於114年12月23日下午2時整於本署執行科嚴股執行,受刑人江逢樟、蔡譯萱應按時到場。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本件公示送達文書除黏貼於本署公告處外,另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五、本件承辦人:嚴股書記官,電話:(05)6334991分機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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