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科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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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介紹:
本署刑事執行科置主任檢察官一人、書記官兼科長一人、書記官兼股長一人、書記官5人、錄事、雇用人員各一人。所有工作人員皆選擇最為資深、資優且具有服務熱忱之優秀人員擔任第一線為民服務工作。
工作目標:
建立效率、廉能、便民三大目標
科室執掌工作項目:
一、判決確定,法院移送之案件
易科罰金
專科罰金
發監執行
易服勞役
保安處分
褫奪公權
保證金發還或沒入
贓證物之處理
緩起訴處分案件之執行
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之父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緩起訴期間內,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情形,應簽請交由原偵察股檢察官辦理撤銷緩起訴處分
三、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之報到
四、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
五、受理受保護管束人之報到
六、製作保護管束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