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構)申請執行緩起訴義務勞務之程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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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 申請執行緩起訴義務勞務之程序
1.請申請機關(構)填寫「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申請表」後將相關資料以郵寄或親送方式交付至本署觀護人室。
申請表須附上立案相關證明。
申請單位為里長辦公室者,須由鄉鎮市公所代為申請。
2.由本署派觀護人至該申請機關(構),實地訪查是否適合辦理義務勞務業務。
3.觀護人將結果呈報主管,由檢察長決定准否其為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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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申請表.pdf146 KB 107-11-03 下載次數: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