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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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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列名受支付公益團體方案申請自即日起至111年6月17日(五)截止,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4
  • 資料點閱次數:349

11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列名受支付公益團體方案申請自即日起至111年6月17日(五)截止,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一、 目的:依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使轄區內或在轄區內辦理公益活動之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檢具文件向本署申請補助款。
二、 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6月17日(五)止內將申請資料送達本署並同時進行資格及應備資料審查(初審)。
三、 複審會議:111年7月底前完成,複審結果於會後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四、 申請方式:應以正式公文檢具方案執行計畫書及下列文件資料,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本署提出申請
五、 附件:112年方案申請表格及撰寫方案、結報應注意事項
附件一:112年度申請書
附件二:112年度申請補助計畫書
附件三:申請11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補助款方案經費預算表(EXCEL檔)
附件四:社會福利機構單位概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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