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職掌成年(18歲以上)保護管束及其他相關觀護事務,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之對象有:1. 假釋出獄,在假釋中付保護保束者; 2. 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含緩刑附條件應 履行義務勞務案件、緩刑附條件必要命令案件); 3. 按其情形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及強制工作處 分者; 4. 停止強制工作,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者; 5. 執行緩起訴義務勞務案件、緩起訴必要命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