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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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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服務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2359

更生保護流程圖

服務對象條件
更生保護會服務的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下列十種: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9.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10.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案源
更生保護會的個案來源,可能來自下列情形:
1.「通知保護」:即為外部單位轉介,如全國監獄(所)、看守所、少年輔育院、地檢署觀護人室、衛生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社會處、其它民間社福機構等。
2.「自請保護」:即為個案自行向更生保護會尋求協助

實施輔導
-更生保護會接獲上述機關(構)之個案轉介書或個案自請申請書後,依個案戶籍地或居住地,分案給轄區更生輔導員,請求協助配合就近關懷。
-經第1次訪視後,經評估認為有必要再繼續關懷者,協請轄區更生輔導員就近持續關懷輔導。

訪視輔導回覆
-更生輔導員透過家訪或電訪方式,關懷個案實際生活近況。訪視(談)後,將情形回覆更生保護會,再評估個案所面臨之問題與需求,是否符合分會可提供之服務項目(協助技能訓練、協助參加技能檢定、輔導就業、輔導就醫、輔導就學、輔導就養、急難救助、資助醫藥費用等)。
-案源若為外部單位轉介而來,於服務一段時間後,會將個案服務情形回覆轉介單位知悉,使其瞭解與掌握個案接受更生保護會服務之情形。

結案
依據更生保護法第15條辦理,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停止服務:
1.情況穩定無需輔導
2.服務需求獲得解決或求助問題已趨穩定
3.個案已有能力自我連結資源
4.已建構個案週遭社會支持體系
5.個案死亡
6.遷移
7.另案執行
8.失去聯絡
9.個案請求停止保護
10.個案不願意配合處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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