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推動易服社會勞動實施計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4
- 資料點閱次數:2958
一、前言
近來由於犯罪日益提昇,面對已人滿為患的監獄,司法與矯正資源分配不均,及短期自由刑因刑期過短,有難收懲戒教化之效等隱憂,法務部參酌外國社區服務制度
及我國現行刑法第7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關於緩刑與緩起訴處份附帶義務勞務制度,採取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國民以壓制重大犯
罪的發生,同時在輕罪部分盡量予以「非犯罪化」或「除罪化」來防止再犯及促成犯罪者再社會化,共同研擬出「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社區服務具有諸多優點,透過無償的勞務提供,不僅可回饋社區,作為社會損失的賠償;同時也可讓犯罪者得到更多復歸社會的機會,有利於其再社會;又可達到刑
事司法制度的公平,讓窮困者以及社會弱勢者於無財力易科罰金購買自由之際,亦可藉由勞務或服務的提供,換取自由,其次避免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的流弊,減緩
監獄擁擠問題,符合經濟成本效益。
雲檢鑑於上述易服社會勞動之諸多優點,亦避免短期自由刑者因入監關係被貼上標籤,出獄後產生「威嚇無功、教化無效、學好不足、學壞剛好」的批評,積極配合
法務部政策跟進實行,盼有效舒緩監所擁擠的問題,於高檢署召開執行業務座談會後,由檢察長迅速召集本署科室主管組成易服社會勞動成立小組,共同擬訂分配各
項執行原則,以全力配合推行社會勞動制度之配套措施,期達到刑罰威嚇教化作用與監督制約之功能。
二、目的
(一)開發服務機構、行銷勞動人力。
(二)妥善運用勞力、提供廣泛多元的服務選項,使勞動者從消費者變成生產者,創造產
值,回饋社會。
(三)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且有助被告復歸社會
(四)紓緩監獄擁擠問題、避免增(擴)建監獄、節省矯正費用、減少國庫財政負擔。
(五)讓勞動者得以兼顧自身工作,維持正常生活所需,又得以提供社會勞動來折算徒刑或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