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

問:社會勞動時數如何計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1
  • 資料點閱次數:177

答:
執行機關(構)應覆實認證社會勞動人易服社會勞動之完成時數。
原則上時數的認證是依據實際工時。假設勞動人早上9點到場,持續到下午5點離開(含午餐1小時),應該就是7小時。
若有特殊情況,執行機關(構)承辦人可覆實認定個案履行時數,建議認定履行時數並描述實際情況,以為後續時數核定之參考,並通知地檢署。
所謂的「特殊情況」,具體上例如:工作進度明顯落後他人等怠工情形、不服指揮監督、擅自離開現場、勞動時嚼食檳榔或抽煙、帶著酒味到場或在場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在場嬉鬧、叫囂、爭鬥、或有危害自己或他人之言行、騷擾他人等脫序行為。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