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案件偵查過程中,有意願參與修復之加害人或被害人可自行向各地方檢察署聲請;或檢察官認為有符合修復方案者,在徵詢雙方意願後,也可以轉介或告知雙方提出聲請。其餘在審判、執行、觀護或更生保護等階段,則需由機關(團體)轉介或當事人自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