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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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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工作計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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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工作計畫提要表
本署遵照行政院113年度施政方針、法務部113年度施政計畫、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頒發年度工作計畫目標及統一項目,策定本年度工作計畫,切實執行並督導轄屬警調情治單位主動積極偵辦犯罪,其中更加強偵辦毒品案件、貪污瀆職、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竊盜、智慧財產、防制電腦及網路犯罪、查察賄選及暴力介入選舉工作、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危害婦幼安全、人口販運、組織犯罪、破壞國土及環保犯罪、查緝黑金、重大金融、民生犯罪、坊間非法竊聽、跨境犯罪、貫徹執行法務部訂頒之「檢察機關排除民怨計畫」等,並查緝境外犯罪證據及犯罪所得,強化國際互助合作,積極辦理偵查中查扣變價拍賣,加強各犯罪案件之金流追查,強化洗錢犯罪之追訴,加強辦理查扣犯罪所得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為配合實施檢察制度改革,本署實施公訴、偵查分組辦案,全面實行公訴蒞庭,落實刑訴法修正精神;為提升服務品質,擬擴大為民服務空間及提昇硬體設備,並加強服務人員之訓練,引進司法志工加入服務行列,以提升服務品質;為提升辦案品質,避免案件遲延積案,將著重案件之稽催管考,落實防止案件稽延實施要點之規定,避免案件無故稽延造成民怨過多,兼顧司法威信,以建立一個親和而溫馨之柔性司法制度。
本署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將嚴守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審慎行使強制處分請求權;行政業務部分,有關年度預算執行,亦將本於撙節開支使用原則,以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為主並兼顧檢察一體原則機制之運用,適度運用督導及管考機制,以維持整體業務之正常運作,爰編定本工作計畫要點如下:
 一、加強執行掃除黑金偵辦作為,結合檢、警、調及其他情治單位,以團隊辦案方式積極偵辦重大黑金案件;並依據「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之規定,督促所屬檢察官對於重大刑案從嚴從速偵辦,從重具體求刑,並指派檢察官實施全程蒞庭以維護社會安定。
 二、貫徹政府掃毒政策,全面查緝毒品犯罪,依照行政院新世代之反毒策略,善用「區域聯防緝毒機制」,積極查緝中小型毒販及其販毒網絡,並執行臺灣高等檢察署「安居緝毒」專案。
 三、加強偵辦貪污瀆職、智慧財產、防制電腦及網路犯罪、查察賄選及暴力介入選舉工作、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危害婦幼安全、人口販運、組織犯罪、破壞國土及環保犯罪、查緝黑金、重大金融、民生犯罪、坊間非法竊聽、跨境犯罪等案件;妥速偵辦重大刑事案件、竊盜案件,並就指定及選定之案件予以列管。
 四、繼續蒐集洗錢及經濟活動犯罪資料,研究經濟犯罪型態及彙整偵辦技巧,有效提升檢察官辦理此類案件能力,以穩定經濟秩序。
 五、迅速辦理一般刑事案件,確實執行部頒「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以防止案件遲延積壓。
 六、改善問案態度,厲行準時開庭;妥適處理偵查中之新聞發布,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加強實行公訴,落實蒞庭、上訴、抗告績效,矚目或繁雜案件起訴後,加強公訴與偵查檢察官之溝通;審慎辦理聲請羈押案件。
 七、加強行政革新,貫徹分層負責;落實人事服務,並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審查性別工作平等事件;加強審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確保公務機密之維護,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等各項政風業務;辦理在職人員訓練,鼓勵同仁參與各機關構進修,以提昇人力素質,辦理專題演講以提昇服務品質。
 八、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集中櫃台式服務中心以及單一窗口,並推廣線上申辦業務;引進司法志工,運用社會資源,以完成各項為民服務措施,促進司法現代化,提昇為民服務品質。
 九、對於年度研究計畫,貫徹執行,並加強重要業務之管考,列管行查、陳情案件,以發揮研考功能,建立完整績效;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業務檢查,針對遲延及視為不遲延以及無故積壓未結案件加強管考稽催,以落實管考功能。
 十、檢討計畫執行進度與預算之配合,會計數據資料配合總務單位設計經費推算表,隨時掌握相關經費執行進度;加強科室間之溝通、檢討執行障礙,並予修正改進,避免進度落後。
 十一、加強法律常識教育與政令宣導,以宏揚法治功能。
 十二、加強檢察官於偵查中運用調解制度,以疏減訟源。派員督導鄉鎮市調解業務,彙整常見調解文書缺失做為案例,加以宣導。
 十三、加強轄區登錄律師監督,督導轄區律師公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會員大會等,推行平民法律扶助業務。
 十四、改進檔案管理作業流程,推行檔案管理科學化,培訓檔案管理人員,設置本署檔案應用服務標準流程。
 十五、加強刑事資料之蒐集及行政業務資料之管理運用,以建立完整資料妥為運用。
 十六、加強贓證物品、槍械、彈藥、賭博電玩、保證金之保管處理並注意其流向。
 十七、迅速發給證人、鑑定人日旅費、鑑定費,以資便民。
 十八、保護公有財產完整,加強財產之管理、維護與汰換,以杜絕浪費。
 十九、加強檢警、檢調之聯繫,繼續實施偵查錄音、錄影;妥適聲請及執行羈押;充實相驗器材,改進相驗、檢驗、解剖業務,宣導捐贈遺體相關規定與程序;加強督導法警執行拘提、逮捕通緝犯及戒護安全勤務。
 二十、確實辦理勸導息訟,疏減訟源,對於有被害人案件,檢察官得適度引導當事人進入修復司法程序;確實審核刑事補償事件;辦理有關犯罪被害補償及求償事件,協助加強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賡續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保護犯罪被害人權益。
 二十一、落實執行刑事裁判績效,妥適辦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及分期繳納罰金,加強辦理貪污資產回收案件及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貪污、瀆職、販賣毒品案件所得回收成效比率;繼續輔導推展觀護工作,提高績效,並創新觀護服務,例如設置「就業便利站」、強化毒品受保護管束人之愛滋病等傳染疾病篩檢防治工作、結合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設置「觀護金質獎」、結合專業心理師辦理高風險受保護管束人到府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加強及監督緩起訴、緩刑社區處遇制度之運用,協助加強辦理更生保護業務,積極推動更生保護生產事業。
 二十二、定期舉辦檢察官業務座談會,充分進行問題溝通與意見交換,研討法律適用問題。
 二十三、確實審核刑事補償事件,加強檢察官協助處理國家賠償法事件,及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
 二十四、資訊業務方面,實施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檢察書類製作系統及檢察機關數位卷證管理系統,以提升辦案品質與效率;加強推動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頁更新速度及展現機關創新形象,推動機關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導入及認證。
 二十五、配合政府採購法第96條,落實綠色採購條款;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勞務。
 二十六、推動全面節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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