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乃檢察機關對可疑為 刑事犯罪之行為發動偵查,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傳喚、拘提被告,傳訊證人,實施搜索、扣押等,俾保全相關人證、物證。並就偵查所得事證,對符合「刑法」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者,提起公訴,送請法院審判;對犯罪嫌疑不足或行為不罰者,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