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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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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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迅速依法指揮執行,以貫徹國家刑罰權。
-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 為貫徹上級刑事政策意旨及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減輕監獄收容負擔,執行檢察官均依法從速從寬審核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