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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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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公訴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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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因此,被告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案件在法院審判中,檢察官依法應到庭實行公訴,在法庭上詰問證人、被告、鑑定人等,並提出相關證據,作為法院調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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