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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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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點閱次數:2463
觀護工作係對於犯罪行為人或有犯罪之虞者所實施之一種社會性處遇,其執行方法乃不拘束受保護管束人之身體自由,而責由專人負責輔導與矯治,使其適應社會生活,不再犯罪為目的。

一. 觀護工作之對象

  1.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 (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
  2.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 (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
  3. 以保護管束代其他保安處分者 ( 刑法第九十二條 )。
  4. 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之被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

二. 觀護之工作內容

  1. 法律輔導:
    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2. 生活輔導: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觀護人依個別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以預防其再犯,維護社會安寧。輔導工作有-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健康輔導、家庭輔導、休閒輔導、社交輔導、宗教輔導等七項。
  3. 就業輔導:
    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轉介受保護管束人給適當之機關、團體、個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以自力更生,適應社會。
  4. 預防再犯:
    運用個別及團體輔導,協助其遠離高危險情境、高危險犯罪族群。

三. 觀護工作之特色

  1. 社區處遇:
    本署依行政區域及保護管束人人數劃分輔導區,分由觀護人負責,落實社區處遇之精神。
  2. 結合社會資源,
    推展觀護業務:本署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主動與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宗教、慈善、公益、更生保護、教育、文化、社區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之連繫,並建立輔導網路。
  3. 落實觀護輔導工作:
    本署觀護人運用個別約談、訪視之方法,並輔以電話查詢及洽請榮譽觀護人協助執行保護管束,落實觀護工作。
  4.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團體輔導工作:
    本署觀護人依受保護管束人之需求,設計出職業、教育、心理、健康、生理、家庭、休閒、社交、法律、宗教、生涯規劃等為主題之團體輔導,希望藉此幫助受保護管束人適應社會生活,發展自我。
  5.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分級、分類處理:
    為預防受保護管束人再犯,並加強對重刑犯及累再犯之輔導、監督,本署積極推動分級、分類之處遇措施。
  6. 強化榮譽觀護人之功能:
    為使受保護管束人於社區內就近得到比較堅強之社會支持、接納、輔導。本署加強對榮譽觀護人之遴聘、組訓、交案、監督之工作,強化榮譽觀護人之功能,維護社會之治安。
  7. 加強為民服務:
    為使受保護管束人順利工作,設有受保護管束人假日報到及書面報告之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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