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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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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執字第2375號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23
  • 資料點閱次數:168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3年執字第2375號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兔子圖案圓形木塊   1 不明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3年度保管字第1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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