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98年南大贓字第51號等贓證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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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98年南大贓字第51號等贓證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署98年南大贓字第51號等贓證物(詳附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贓物庫洽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贓證物歸屬國庫。
四、本件承辦人:書記官廖英傑,電話:05-6334991分機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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