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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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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4年執沒字第1335號受刑人LE ANH TUAN 妨害自由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30
  • 資料點閱次數:53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4年執沒字第1335號受刑人LE ANH TUAN 妨害自由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詳附件公告),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二、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4年度保管字第1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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