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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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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5年執沒字第140號受刑人吳廷璿詐欺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25
  • 資料點閱次數:7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5年執沒字第140號受刑人吳廷璿詐欺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下列扣押物品(詳公告附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二、 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 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四、 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4年度保管字第1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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