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2.08】公告發還本署106年保管字第997號等贓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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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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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雲檢銘總字第10609002320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6年保管字第997號等贓證物。
依 據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75 條 第 1 項 。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署 106 年 保 管 字 第 997 號 等 贓 證 物 ( 詳 附 件 ) , 應 受 發 還 人 所 在 不 明 或 因 其 他 事 故 , 不 能 發 還 , 特 此 公 告 招 領 。
二、 應 受 發 還 人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2 年 內 , 得 檢 具 聲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文 件 向 本 署 贓 物 庫 洽 領 ; 如 委 任 他 人 代 領 , 應 提 出 委 任 狀 並 經 檢 察 官 核 章 後 再 至 贓 物 庫 領 取 (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印 章 ) 。
三、 贓 物 庫 地 址 :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明 正 路 38 號 , 電 話 : 05- 6334991 分 機 730 或 731 。
四 、 逾 期 無 人 聲 請 發 還 , 其 贓 證 物 歸 屬 國 庫 。
五 、 本 案 承 辦 人 : 林 欣 慧 , 電 話 : 05 -6334991 分 機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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