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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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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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規定,在合於下列要件時,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
1.1所犯之罪最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1.2法院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2.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提出身分證明,代為聲請。
3.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得准許,受刑人毋庸請託關說,除易科罰金金額外,無需繳納其他任何費用。
4.以上請不要請託關說以免遭司法黃牛愚弄、欺騙,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