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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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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7
  • 資料點閱次數:261

「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案件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判決書、結案證明文件(如罰金收據)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判決書、罰金收據遺失,亦可具狀向法院(地檢署)聲請補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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