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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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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訊報到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7
  • 資料點閱次數:2143

一、接獲本署傳票時,請先檢視傳票上是否蓋有本署檢察官與書記官職章,以防止詐騙集團所為之詐騙行為。
二、檢視傳票內備註欄內,有無特殊事項(例如:到庭日協同證人到場或攜帶證物..等),以利庭訊進行。
三、當事人、訴訟關係人接獲傳票或通知後,請攜帶身分證及傳票或通知,依所載之開庭日期及指定地點準時報到後,請按照法警人員指引至指定之偵查庭或訊問室等候,經點呼依序入庭應訊。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規定
  (一)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二)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為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及維護偵查庭秩序,禁止不相關之人員進入。
  (二)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出庭時,應受檢察官及其他執行職務人員有關維持偵查庭秩序之指示辦理。
  (三)偵查庭內為維持莊嚴、肅靜,當事人不得交談、喧鬧、攝影、吸煙、飲食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四)不得對在偵查庭執行職務之人員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批評、嘲笑、謾罵或類似之行為。
  (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如有妨害秩序及其他不當行為,得禁止其進入偵查庭或命退出偵查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六)進入偵查庭時應將手機關閉,如有響鈴妨害偵查庭秩序,得命交由法警暫時保管,庭畢後再行領回。
六、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禁止為下列事項:
  (一)出庭前有酒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之現象者。
  (二)奇裝異服、衣衫不整者及其他有損偵查庭秩序之言行。
  (三)拒絕安全檢查者。
  (四)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不得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有危險性之物品進入。
  (五)偵查庭內禁止錄音、錄影及其他通訊行為,亦不得攜帶攝影、錄音等通訊器材。
七、庭訊完畢,請詳閱筆錄後,確認無誤後簽名;並取回報到之身分證件。
八、如向本署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案由」、「股別」。
九、訴訟案件應靜候檢察署公平處理,不要聽信不法份子招搖撞騙。
十、如遭行騙,請即電話:(05)6323424 向本署「政風室」檢舉。
十一、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05-6334991轉分機110)詢問。
十二、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準用本報到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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