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需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7
  • 資料點閱次數:2361

一、 為便利人民以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起見,各級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二、 申告鈴裝於各級檢察署門崗附近,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揮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三、 裝置申告鈴處所,應懸牌示,標明為「某某檢察署申告鈴」,並張貼使用須知。
四、 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者,一經按鈴,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靜候訊問。
五、 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開庭訊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六、 凡告發人不願暴露姓名,請求保守秘密,而認有必要者,得予保守秘密。
七、 告訴人或告發人,如有挾嫌誣告情事,查明依法辦理。
八、 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