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清股115年度偵緝字第4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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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署清股115年度偵緝字第4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件。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5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署115年度偵緝字第434號乙案,應送達被告蔡宗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件,現由承辦書記官保管,得隨時向承辦書記官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公示送達文書除黏貼於本署公告處外,另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四、本件承辦人:清股書記官,電話:(05)6334991分機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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